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精神,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逐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王德领 联系电话:0351-3119228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此文依申请公开)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21] 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2022] 29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共享,创新应用、防控风险,多方参与、协同联动,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现有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推动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为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 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建设。按照《通知》工作要求,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将省级节点作为“总对总”共享信用信息的中转站,实现信息的上传下达,上联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下联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依托省级节点推进省内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断提高信用信息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于2022年6月底前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
(三)加快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建立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省级节点加快实现与国家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将征信平台、“信易贷”等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为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信用支撑+融资撮合”作用,支持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信息共享网络
一是加快启动《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软件系统扩能与应用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解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功能、性能落后问题,满足新形势下省级节点建设及信用信息归集的迫切需求。二是统筹建设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实现省级节点与征信平台及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涉企信用信息充分互通共享,拓宽平台数据服务和应用场景,深化推广应用。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建立相关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省内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审批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金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进一步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施方案》信用信息共享清单中明确的有关数据提供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级节点,并对其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省级节点主管部门定期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告数据归集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牵头,省法院、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信息共享方式
省级节点对接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灵活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共享相关信息。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省级节点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为入驻省内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并向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地方平台归集融资成效数据等,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凡已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复提供。省级节点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审批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
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等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并将相关信息使用情况及时反馈至数据提供单位。对依法公开的信息,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银行等接入机构查询。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并持续筛选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白名单”企业,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鼓励银行等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画像”。鼓励银行等接入机构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向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开放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风险监测处置
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得贷款的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依托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充分利用网上庭审模式,高效处置金融纠纷。(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信息管理使用
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在提供相关信息的同时,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省级节点及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信息安全
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银行等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接入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密、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归集与共享,并建立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实施方案》中的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落实部门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牵头,省行政审批局、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省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支持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市场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用风险。支持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充分发挥省融资信用保证金引导作用,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推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行政审批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及示范区建设,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及依托上级平台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情况纳入评审指标。在全省创建一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充分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